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武昌消防备案
1.概述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2.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3.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4.申报材料
①消防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合格报告)
③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④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⑤所在既有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⑥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⑦所在既有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