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验收项目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在网站首页的左下角表格下载】;需原件扫描
2、《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在网站首页的左下角表格下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出具具备二维码标识的检测报告,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可提并检测报告,否则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需原件扫描
3、消防设计文件,加盖设计出图章、竣工图章的竣工图纸。以上图纸包含总平面、建筑和结构、水施、电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暖通等与消防工程有关的图纸。需原件扫描
注:【图纸要求包含封面、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目录、设计说明书及各专业详图】(需提供电子版图纸格式要求PDF);
4、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含历次审查不合格意见与合格意见,如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为同一行政审批部门可不提交;需原件扫描
5、场所使用证明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如建设单位为产权所有者则不需提供)。需原件扫描
6、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法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需原件扫描
(二)不合格项目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请重新验收的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项整改完毕、整改措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提供反映不合格意见已整改完毕的彩色照片、图片、视频、图纸资料;
3、不合格意见中提出需要补充的材料;
4、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
注: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应三个月内及时申报消防验收,如超过三个月未申报的,建设单位须重新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