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消防备案手续怎么办理
消防验收(备案)
一、关于验收与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1、竣工验收
应填写的竣工验收表格
2、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楼层数、幢数、使用功能、使用性质等是否与审批时保持一致
竣工图纸是否与消防审核图纸一致(建筑结构)审核时作出调整的联系单是否具备
审核时提出的意见是否落实整改
三、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注意事项
1、申报时需准备的资料
1、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出具一份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原件盖章报告(报告内容须说明建设工程具体概况);
3、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盖章的“消防安全质量监理报告”原件);
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饰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批复);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内容应含盖所有施工图变更的联系单及消防部门的批复内容,非消防审核申报时的自审专篇,应为竣工验收时的消防设计,以文字形式包括变更联系单的日期、内容,由设计院盖章);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消防电气检测报告、消防产品确认清单盖章原件、消防供水管网能力测试报告、防雷检测报告;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复证明文件;
9、消防产品确认清单原件(由厂家或经销商盖章),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须加盖产品生产单位公章);
10、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告知单原件及检验报告
11、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须提供正本)
1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3、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14、竣工图: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2、申报验收后的准备工作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负责人是否就位竣工验收的工具是否准备
卷尺、手电筒、烟枪等
消防设施是否调试准备到位
消防控制室、水泵房、风机房等
四、消防验收后的工作
落实整改制作整改报告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