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装修消防报建
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按下列管理辖范围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 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科)审批;
2. 区属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
3. 装修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工程报消防支队审批;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 楼层的总平面图;
2. 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3. 天花平面图;
4. 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5. 电源线路图;
6. 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7. 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8. 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防火科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六)防火处(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