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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既有建筑装修工程还应包括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不收纸质版,拷到U盘里、上传系统的材料也一并拷入U盘)。
三、既有建筑装修(不含新建工程装修,下同)工程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除提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
2.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3.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
4.所在既有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